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5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水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南昌县**乡**街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32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B*****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昌县**乡中心公路**街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材料;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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