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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从本市西湖区翠菊路立升商业街“时鲜楼”出发,当行驶至抚生南路和云海路交界处附近时被民警拦截。民警对罗某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2.7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呼气检测单、卡口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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