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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雅迪牌黑色电动二轮车沿着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武强县武强镇高庄伙村南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罗某某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10mg/100ml。罗某某当时酒后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罗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罗某某勤劳朴实、乐于助人、积极上进,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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