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4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酒后驾驶浙JE1****号轻型货车从临海市白水洋上汪村行驶至前塘村内路段,他人发现后报案,交警出警后将罗某甲查获,并将其带至临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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