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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69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2020年8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X****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中环南路纺工路口中石化加油站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达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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