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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T****小轿车载着朋友朱某某行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亚洲豪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8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罗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罗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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