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57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 3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二期工程工地内(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 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35分,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B*****小型轿车在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传奇KTV路段倒车时与马某某的皖F*****小型轿车疑似发生刮擦产生纠纷,罗某某有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将罗某某带去淮北市矿工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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