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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群众,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花园****,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安路碧头第二工业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次日凌晨0时15分许,执勤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1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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