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73********,**程度,在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号楼**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号楼**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4****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与航天路交叉路口东侧的上步管理大厦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南往北体育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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