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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B****小型汽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新城路邮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测,从罗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有考取B2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有牌照,无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无因醉驾而受刑事处罚的前科等从重情节。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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