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利川市**镇**村**组饮酒后,于当日18时许,驾驶鄂Q****9小型普通客车从**镇**村前往**村,21时许从**村前往**村,行驶至**村**石材厂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805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6.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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