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业州**村**组**号。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本县业州镇北环路和团结路交界处的凯宾莱酒店门前时,因操作失控人车倒地,造成酒店玻璃大门被撞坏,罗某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测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了凯宾莱酒店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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