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长沙县**镇**村岳父家吃午饭期间喝了三两白酒,当天20时5分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县**镇**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其带至长沙县**卫生院提取了血液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9毫克/l00毫升。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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