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工程施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E*****号小型轿车从庆阳市返回镇原县城,与其同事在镇原县“聚点烤吧”内吃饭、饮酒,期间罗某某喝了3罐500ML装的“崂山”牌啤酒。当日晚23时40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从镇原县椿树街出发准备将车停放在“大润发”超市门口的停车场内,当车辆行驶至镇原县原州中路嘉阳大厦门前路段时便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罗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罗某某带至镇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血样3试管共6ml,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4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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