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BR****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亦资街道**公司往盘州市**镇**村方向行驶,于21时55分行驶至盘州市**镇**村**路路段(208县道8km+80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35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