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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8********,苗族,文盲,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居住地福建省南平市**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独自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宿舍里喝了二两40左右的白酒,次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又喝了一瓶啤酒。随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龙池村机砖厂出发,沿着国道往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方向行驶,在西滨镇西洋村东街路段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23日11时41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尤溪县西滨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闽******号二轮摩托车照片、发还清单、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罚信息截图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讯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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