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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30分至10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朋友朱某某等人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便利店吃宵夜喝酒,席间罗某某喝了2瓶600mL的雪津牌啤酒。10月2日0时许,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朱某某等人从长乐区**街道**便利店出发,沿316国道行驶,准备从沈海高速营前收费站上高速前往长乐区金峰镇,当晚0时38分,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沈海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广场时,被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值勤执法过程中查获,现场民警对罗某某酒精吹气检测,测得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福州市马尾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9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收到检材确认书、侦查机关出具的通行记录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53号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罗某某血样提取视频;

7.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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