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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镇**街村野猪山其工友付某某家吃饭喝酒后,驾驶自己号牌为贵JP****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21时05分许,行驶至205省道160公里加800米(小地名:瓮福磷矿社区门口)处,被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福泉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罗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60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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