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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黑A****J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到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第四中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23 mg/100ml。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带到绥化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承诺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公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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