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组**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5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电动正三轮车行驶至尖遵线200公里95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罗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送检的罗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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