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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9********,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新L5****小型轿车从华商地下停车场方向沿龙汇南街往香逸美地方向行驶,21时54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龙汇南街华商下穿隧道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罗某某的血液送检,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7.0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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