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CG****号小型汽车从习水县希望城二期往习水县洋台湾家中行驶,当车行驶至习水县井岗西路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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