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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2020年42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2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朱某某在贵阳市花果园半山小镇一夜市摊吃烧烤,其间,罗某某与朱某某各饮用了约4两习酒牌白酒。吃完宵夜后,罗某某驾驶贵A2****号小型越野车搭载朱某某从花果园半山小镇出发,经遵义中路驶往花果园U区,当行驶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遵义中路与中山中路交叉口100米处时(花果园U区停车场入口外),与潘某驾驶的贵J9****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电话报警,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罗某某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罗某某与潘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与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潘某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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