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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2号

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贵A*****的小型轿车由青岩镇龙井寨往花溪区溪北办事处方向行驶,行至田园南路2公里1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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