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7011999********,初中文化,无业,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05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0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都匀市剑江南路新火车站隧道时,碰撞隧道墙体后侧翻,导致其本人受伤。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罗某某因伤被送往黔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89.34mg/100ml。
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正刚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另查明,罗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本次醉驾驾驶行为造成其二级残疾;罗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车辆整体公告、车辆保修单复印件、一致性证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医院诊断证明、贫困户信息表、残疾证复印件、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本次醉驾行为虽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未造成他人受损,仅仅造成其本人受伤严重,出院后评定为二级残疾,生活缺乏一定的自理能力;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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