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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6811975********,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厨师,贵溪市**办事处**居委会**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贵溪市**私房菜饭店出发,沿**路驶往**小区回家。当日21时26分许,罗某某行驶至贵溪市**路**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被贵溪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之后被带至贵溪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5mg/100ml。

202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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