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路途经中山西路往花溪区方向行驶,当逆向行驶至云岩区中山西路恒丰步行街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贵A****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罗某某受伤。民警在调查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提取罗某某血样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测,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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