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康区康赤线自北往南行驶,驶至康赤线南山艺校门口接受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被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mg/l00ml。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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