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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1****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迎江一号小区沿竹王大道、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二转盘方向行驶。同日20时56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50米(小地名:一转盘)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15mg/100mL,随后将罗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4月07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遵医专法[2020]毒鉴字045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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