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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4-12-14 admin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北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从事室内装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镇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7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2021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EF****机动车沿国道320由西向东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杨家垅地段时,被北塔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罗某某的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3.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暂扣的驾驶证已吊销,拖移的机动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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