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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4********,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8****奇瑞牌小型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电脑城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陈家坪立交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罗某某带至重庆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现场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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