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2时50份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渝DG****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岸区南涪路迎龙医药城隧道工地路段出发沿南涪路和通江大道往南岸区长生桥镇世纪花园方向行驶,行至南岸区通江大道东南医院路段时被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十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不高且行驶距离不长、驾驶时间在深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