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8********,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H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启蒙镇者蒙村往启蒙镇巨寨村方向行驶,20时39分,当车辆行驶至星展线50公里10米处时,被锦屏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5月12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17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罗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9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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