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51990********,苗族,大学本科,镇远县舞阳镇**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街,于2020年9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舞阳镇玉溪佳苑小区往镇远县西门街方向行驶,于21时25分行至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路西门桥头10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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