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霍林郭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26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黑色**牌轿车沿霍林郭勒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霍林郭勒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大司鉴【2019】法毒(酒)鉴字第1956号鉴定,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

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