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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坝芒乡**村**街组务农。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陈某某等在“黄牛王”餐馆吃饭喝酒后,驾驶贵JP****号小型普通客车带陈某某一起由麻江县城往麻江大良田方向行驶,20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954Km+400m(小地名:白水桥)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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