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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2015年因赌博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中市派出所行政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5的轿车,行驶至徽州大道与红星路交叉口至红星路与八一大道交叉口路段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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