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3两左右白酒。当晚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皖J****2号小型面包车,由徽州区南山路往徽州一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南山路与滨河南路交叉口路段,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8.9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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