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9********,侗族,专科文化,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7月1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泉山往平街头方向行驶,21时19分许,车辆行驶至**路**黎阳中路100米处(小地名:民航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抽取罗某某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血液检验,从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鉴于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罗某某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