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6****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二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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