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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号,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的小轿车至奉贤区****公路北约400米处,撞上**桥的隔离设施。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事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9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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