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东平县人,山东**有限公司销售,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5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朱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汽车追尾,致使朱某某车辆撞上陈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汽车。经认定、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事故各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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