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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住址:山南市乃东区**小区**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于20201224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本院于2021年127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AH****的白色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民族路的***酒店公用停车场内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辆停放于该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藏A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二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当日10时许,罗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前往乃东区公安局,乃东区公安局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落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罗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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