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乌审旗**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乌审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杨某某、 王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图克镇母杜柴登煤矿西门烧烤店喝酒,于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踏浪牌二轮电动车,沿图克镇母杜柴登煤矿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母杜柴登煤矿西路与巴德玛旭日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5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已达到醉酒状态(177.55mg/100ml)。2019年7月11日,经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踏浪牌二轮电动车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技术状态(属性)符合国际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经二次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观方面是否明知电动车是机动车及故意醉酒驾驶电动车是违法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对罗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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