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19〕15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炫威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呈贡区**路与***交叉口8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0.31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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