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跟其朋友宋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通海振记牛肉馆吃饭,期间罗某某喝了二杯白酒,下午19时许,因家中女儿生病罗某某回到江川家中打算将其女儿送至玉溪市儿童医院就医,由其妻子张某某驾******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川往红塔区行驶,因孩子哭闹换由罗某某驾驶。2020年7月18日20时50分许,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与玉十段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7.54g/100ml血,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罗某某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无小车驾驶资格,属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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