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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绥江县城新世纪商贸广场往华峰方向行驶,行至绥江县**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9.9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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