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现住镇雄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镇雄县龙腾大道路段时被在此处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镇雄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用快速酒精检测棒对其测试后发现其涉嫌酒驾,民警立即罗某某带至镇雄县建华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05.3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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