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51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路与**路交汇处路段时,与雷某某驾驶的粤H5540U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田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3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雷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