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D6****的小型面包车,途经图佳线515公里铁路道口时,与铁路道口水泥护桩相撞。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8.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认定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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